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监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研字〔2010〕2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对我校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为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第二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督导组成员由督导专家和研究生处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督导专家一般由学校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高、责任心强、有较高威望的研究生导师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选聘,分管校领导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督导组成员因故提出辞职,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递补新的成员。
第五条 督导组在分管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在研究生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研究生处。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督导组。
第八条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信息管理,及时收集和反映研究生教学信息、传送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等,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在研究生中聘请一定数量的学生教学信息员。学生教学信息员由在读的研究生担任,由研究生处聘任,一般聘期为一年。
第三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及督导专家职责
第九条 监督和检查研究生日常课程教学、实践环节、考试环节、学术交流、科研工作及导师教育等培养环节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研究生处和各学院有关研究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筛选、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学术不端检测、论文评审与答辩、学位论文抽查、学位点评估等重点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了解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情况以及研究生教育改革和管理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提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议。
第十二条 督导专家应认真履行督导组工作职责,主动参加研究生教育督导活动,完成督导组交付的各项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督导专家应及时反映并对研究生及相关教师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和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和研究生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采取以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督导具体方式包括,随堂听课,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抽查和问卷调查,召开研讨会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行督导工作津贴制,督导专家在每学期完成工作任务后,向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提交督导工作记录表,各类教学督导工作折合成学时数,按学时每学期一次性计发津贴。
第十八条 每一任期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督导专家,授予“优秀研究生教学督导专家”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